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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

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为了减轻参保职工因诊治部分特殊慢性病所引起的经济负担,根据年度医疗保险基金的累积情况及参保人员的实际医疗需求,为满足患有二十种特殊慢性疾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人员门诊就医需求,市医保局决定在年继续为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参保职工承担因特殊慢性病在门诊医疗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现将申报要求及鉴定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鉴定的特殊慢性病共计二十种

即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糖尿病(具有相应合并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各种恶性肿瘤、脱髓鞘病、帕金森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尿毒症、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大器官移植术后、类风湿关节炎、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骨髓纤维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机械瓣膜)、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白塞病、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请符合以上二十种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将申报材料在限定时间内上报至申报鉴定单位。

二、特殊慢性病自付比例及年门诊最高结算限额

病种

自付比例

每年最高结算限额(含自付费用)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20%(乙类药品按相关政策执行)

3,元

糖尿病

第一类6,元,第二类4,元

肝硬化

8,元

各种恶性肿瘤

5,元

脱髓鞘病

5,元

帕金森氏病

4,元

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1年20,元;第2-3年10,元;第3年后不再享受待遇。

血友病

20,元

类风湿关节炎

6,元

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8,元

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8,元

骨髓纤维化

8,元

系统性红斑狼疮

8,元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4,元

精神系统疾病

4,元

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8,元,待遇期12个月。

白塞病

8,元

血管搭桥术后

8,元,待遇期12个月。

尿毒症

10%(乙类药品按相关政策执行)

10,元

大器官移植术后

50,元

三、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按月分段结算

特殊慢性病全年应享受的待遇额度平均分为12个月结算,每个月最高结算限额(含个人按比例自付费用)分别为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元、糖尿病(第一类元,第二类元)、肝硬化元、各种恶性肿瘤元、脱髓鞘病元、帕金森氏病元、尿毒症元、血友病1,元、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元、大器官移植术后4,元、类风湿关节炎元、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元、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元、骨髓纤维化元、系统性红斑狼疮元、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元、精神系统疾病元、白塞病元、血管搭桥术后元,再生障碍性贫血根据每年结算额度的十二分之一予以结算。

四、申报条件

下列人员均符合本年度特殊慢性病申报条件:

1.参加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费时间需满一年(年12月31日前参保)。

2.参加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一次性缴纳十年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时间需满一年(年1月31日前参保)。

3.在我市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人员,参保缴费时间需满一年(年1月31日前参保);由异地转入我市实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转入我市后参保缴费时间须满一年(年12月31日前转入我市)。

4.参加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停破企业享受国家一次性补贴的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时间需满一年(年1月31日前参保)。

5.自动放弃原参保险种,重新参加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的,缴费时间需满一年(年12月31日前参保)。

五、如果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所发生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含自付费用)超出年度最高医保支付限额时,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也将同时终止使用,待新年度起始后可继续享受待遇。

六、上述二十种疾病的鉴定标准依据《齐齐哈尔市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附件1)执行,请各参保人员根据自身疾病的实际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申报鉴定。

七、本文件下发后,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将此文件传达到所有参保职工(包括在职、退休、异地安置和长期居住异地的参保人员),如因未及时通知导致参保人员遗漏鉴定,市医疗保险局将不再组织鉴定,责任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承担。

八、本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有关事宜可到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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